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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政府财政采购资金致拖欠供应商货款

· 苏宁易购拖欠专题

关于江苏国资疑似为苏宁易购托底而使国有资产蒙受重大损失的事,另案讨论。今天说说苏宁易购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作为政府采购平台的运营方,采购单位均为政府职能部门或下属事业单位,其中的采购资金妥妥的地方财政资金,就是这个资金,苏宁易购也胆敢侵害,真是胆大包天!

在第七期苏宁易购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案件论证会上,有家供应商代表非常特殊。这家供应商是为地方政府供货,而政府采购平台委托第三方运营,办理相关资质审查和资金结算,苏宁易购就是这个第三方,当初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政府采购平台的运营资格,等于是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管理职能的角色。这家供应商为政府部门提供办公用品的供应,政府部门将财政资金划拨至苏宁易购的电子交易平台,本来苏宁易购应该将资金及时转付供应商,但是供应商供货后被拖欠半年以上却得不到支付。

那政府拨付给苏宁易购的财政资金哪里去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与此对照,苏宁易购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挪用资金刑事犯罪了!希望有关部门从速查处,清除毒瘤。(中城院要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