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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苏宁易购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律师被刑事报案

· 苏宁易购拖欠专题,苏宁易购强制退市,苏宁易购破产清算专题,苏宁易购高管追责

中城院要案中心10月10日发布,由于苏宁易购针对中心及供应商谈判代表的恶意刑事报案,受害人决定追究苏宁易购现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律师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相关材料已于今日递送南京市公安局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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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中心及协同律所帮助两家供应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苏宁易购破产清算,因为两家供应商持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调解方案约定的10期还款,苏宁易购连第一期都未履行,却借调解方案将已经逾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全部收回。供应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以苏宁易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依法向法院申请苏宁易购强制破产清算。

考虑到苏宁易购是上市公司,一旦被申请破产清算影响重大,中心在6月30日就事先通知苏宁易购公司律师工作部总监毕某某,提示风险,并将破产清算申请书首页发给该员工,由于未得到正面回应。7月4日,中心通过EMS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了全案法律文书及证据。

此事7月5日引起轩然大波,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相关资讯进入各大热搜榜前十,苏宁易购股价跌停。7月6日凌晨,苏宁易购炮制出一份辟谣声明,声称“网传破产清算不实,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企稳向好。”,也正是这份声明,9月28日被供应商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苏宁易购强制退市的证据之一,认为声明内容不实,触发信披规范类退市指标。

为了阻止被破产清算,苏宁易购安排云南地区负责人火速找到申请其破产清算的两家供应商安排还款,要求供应商单方向法院出具撤回苏宁易购破产清算的申请。

与此同时,中心及协同律所已经在帮助第二批供应商准备苏宁易购破产申请材料。7月8日,在等待供应商邮寄签署后的文件期间,中心同步告知苏宁易购律师部总监毕某某,提示风险。有了第一次的教训,本次毕某某很积极,其称跟公司高层汇报后,公司希望达成和解,并邀请中心派代表到南京协商解决。

尽管此前苏宁易购存在反复无常的前科,但为了广大中小微供应商的切身利益,中心答应委托协同律所资深律师作为谈判代表到南京参加7月12日的谈判,苏宁方面承诺至少高级副总裁出面。 会谈的结果就是只是毕某某带一名助理参加,且全程未提出和解方案,只是一味要求中心先提供120家供应商名单。中心代表现场出示了手机软件的后台统计数据,明显超过120家供应商,但没同意他们拍照。中心代表谈了和解方案,要点如下:1.首先公开表态承诺尽快偿还拖欠供应商的全部货款;2.对已经司法冻结的资金先行拨付,建立信任基础;3.首期款到账后双方对其他欠款开始对账,核对一笔清理一笔;4.在120家供应商总额度6.5亿元的范围内,截止2022年12月31日清理完毕。由于苏宁易购方面代表级别偏低,不能给予答复,本次会谈无果而终。

当日下午,中心在京团队在多家媒体见证之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第二批供应商申请苏宁易购破产清算文件,事后苏宁易购没再发什么辟谣声明,股价持续走低。 以上本为公对公的正常交往,但想不到苏宁易购竟然向南京市公安局报案,以中心代表的和解方案及前后中心向其做的风险提示为由,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妄图使中心及中心谈判代表受到刑事追究。南京市公安局方面经过调查,没有进行刑事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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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认为,虽然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但是苏宁易购律师部总监毕某某对中心及委托代表的诬告陷害,决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苏宁易购管理层的集体决策,因此苏宁易购对此事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包括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涉嫌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苏宁易购的行为还存在加重情节,为了达到其报复陷害的目的,其除了刑事报案外,还向工商部门举报中心法律服务从业资质、向清华大学发送《关于敦促清华参股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商函》等抹黑中心的材料等等,性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苏宁易购拖欠中小微企业数百亿款项,造成我国数千家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难。其恶行存在四个违反,即违反中央政策、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契约精神、违反商业伦理,必须旗帜鲜明的予以反对,国家和政府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中城院要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