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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院要案中心30日发布,中心及协同律所今天已经协助四家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美电器破产清算审查补充证据。
该补充证据有两份,一份为签订具体采购协议的大连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鞍山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美黑天鹅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双方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可知,人民法院通过查控措施反馈前述国美5家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只有区区100-300元人民币不等,与其动辄签订数百万的合同履约能力明显不相匹配,本质上只是空壳公司,毫无执行能力,因此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对前述关联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份证据为29日晚国美零售发布的[破产清算呈请公告],在该公告中,国美零售自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大连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鞍山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美黑天鹅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国美零售旗下附属公司,这说明不论是作为签订框架协议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还是签订具体采购协议的大连国美供应链等,均属同一主体所控制。
中心认为鉴于国美零售公告自认,说明国美零售对涉案公司的债务是负有责任的。后续如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债务,不排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直接在香港提起针对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呈请。(中城院要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