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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套利之苏宁拖欠案纪实录」(二十二)

· 司法大套利之苏宁拖欠案

前面说到,北京圣杯所和盈科沈阳分所正在准备S公司东北经销商在本地起诉苏宁易购的案子,有人可能会说,苏宁易购那么强势,他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存在很多霸王条款,包括约定管辖地都是南京鼓楼区,怎么可能还在外地起诉呢?

对,就是那位已经离职出来做律师的前苏宁易购法务总监G女士,她作为苏宁易购的前法务总监,埋伏到北京律师协会,审查了苏宁易购现法务总监对李向风的投诉,这是后话。当年就是她牵头上线了苏宁易购的全部合同,该考虑的似乎都已经考虑了,因为号称进行了充分的“合规性”论证,但这只是静态的条款,约定的纸面条款与现实的操作之间,有广阔的空间。当然,现在苏宁易购恶意拖欠中小微供应商几百亿这个合规性,她当年肯定忽略了。

这其实涉及到原告对民事诉讼的处分权问题,我有两个诉权,例如票据追索权和买卖合同争议,我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我有十份证据,也可以选择性提交五份或者六份,这五份证据展示的事实或许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但如果更能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也是允许的,本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很多时候并不一致,法庭上认法律事实,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和弄虚作假有本质区别,这里面没有假的东西,没有伪造和变造证据,只是排列组合排兵布阵的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的魅力所在,所以把诉讼比做一场势均力敌的球赛,原被告之间均有广阔的竞技空间。

既然这份格式合同对苏宁有利,我就不提交。用双方已经存在的实际履行证据来支持诉讼,在法律上,这叫事实合同关系。当苏宁发现的时候,肯定会提异议,大概率法院也会支持他的异议,更何况,苏宁的案子不仅是约定了管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红头文件,但这中间有时间差,利用好这个时间差,还是能做很多工作,这是反司法套利的关键一环。

按照既定方案,在付晓雨团队完成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盈科沈阳分所的同事就开始在本地启动立案工作了,这涉及三个地方,分别是沈阳、长春、哈尔滨。在他们去立案的这段时间,庄老师他们的心里是忐忑的,因为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案子指定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情况下,并不知道哪个地方的法院还能接受立案,在此之前星光公司在成都吃了瘪,李向风团队还在北京尝试过也被“技术拦截”了,那么沈阳行不行呢?结果12月底,沈阳和平区法院率先传来好消息,案子立上了,法院立案庭都没提集中管辖的事儿!

那么接下来就是抓紧时间提诉讼保全,有个问题就是诉讼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当时北京易中公司就面临过这个考验。但在李向风看来,当初因为时间紧迫,保全涉及易中公司一家一案,起诉时也不知道有集中管辖这个事;现在不同了,把案子转移到江苏省外,用的是“调虎离山”,把客场转为主场,目的就是解决财产保全的问题,否则就没有意义了。就在付晓雨他们在忙碌起诉工作的时候,李向风调动团队开始挖掘苏宁的财产线索,苏宁易购作为上市公司,有大约七八十个银行账户,但大部分都空空如也,否则也不会拖欠了。但苏宁易购还在经营,还有一个庞大的机器在日常运转,那一定有个账户是有钱的,从这个账户给机体供血。

李向风发挥了他在资本市场业务上的优势,有几家公司上市辅导都是他做的,他们什么账户有钱这个事,他是有确定性线索的。顺着这个线索捋,他们找到了六个账户,付晓雨就把这六个银行账户的信息列到了财产线索的目录里,提交给了法院。为了以防万一,付晓雨又提交了《网络查控申请书》,这里说明一下,法院有个权限,可以接通央行的系统,只要输入当事人信息,就能显示出其在各个银行的账户情况,而且法官不用去银行,就有网络操作权限,把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的相应资金给冻结。这个权限很要命,有不法之徒与法院工作人员勾结,收集敏感信息,这当然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敏感性,很多法院不给做这个查控。同时,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处理也有个过程,需要立案后分配法官,承办法官审查后出裁定,再交给执行局去执行。这个等待的过程是熬人的,尤其是苏宁的案子,明明知道就那么点儿过渡时间,却也必须等,付晓雨的助理几乎天天跟法官助理打电话催促,有时竟到了吵架的地步。没办法,权利是斗争来的,而不是什么人施舍的。

与此同时,庄老师他们还在准备第四期苏宁易购恶意拖欠中小微供应商货款案件论证会,因为这期主题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邀请到了原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局的局长H先生给做专题报告并参与论证。

(未完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