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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套利之苏宁拖欠案纪实录」(二十九)

· 司法大套利之苏宁拖欠案

上回说到李向风在南海贸易公司被苏宁担保起诉的案子上,有时间换空间的考虑,有人可能会说,那不也是用司法程序帮助南海贸易公司拖时间吗?这不也是司法套利吗?是的,这一招,在金庸的武侠小说里叫“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明明是苏宁拖欠南海贸易公司货款,却让南海贸易贷款,苏宁担保提供担保,同时让南海贸易公司用苏宁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向苏宁担保提供反担保。本质上,苏宁只要把货款结了,南海贸易公司根本不用贷款;苏宁自己没有钱结货款,应该贷款的是苏宁而不是南海贸易公司;如果因为苏宁资质不好,供应商帮助苏宁贷款给自己结货款,那根本不存在反担保的问题。所以症结出在苏宁拖欠,这个矛盾点不应该发生转移。南海贸易公司为什么有底气来拖时间?因为南海贸易公司对苏宁易购的欠款进行了全额诉讼保全,冻结了苏宁易购相应的银行资金,这个无论如何跑不了。所以无非就是双方耗时间,最终就是苏宁结南海贸易公司的货款,南海贸易公司结苏宁担保代偿的贷款,这将不公平的局面重新进行了平衡。从这一点上说,这不能叫套利,而应称之为反套利。李向风目前正在准备联合知名高校成立个反司法套利研究中心。

但在2022年的三月份,李向风的主要心思不在苏宁的案子上,他要成立一家自己的律所。原因前面也交代了,主要就是两点,一是由于疫情影响专案组能直接协作的律所数量不能满足办案需要;二是个别律所由于苏宁的干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顾虑,执行不彻底。北京的律所都喜欢叫个京某律师事务所,以便突出北京律师的品牌优势,比如李向风此时就在京师所当合伙人。咨询了几个行业老人,大家都认为京字号被叫滥了,而且名称里带着“北京”二字,字号里再有京字,也不太合语义。有领导建议,法律行业要突出政治站位,当下行业内最大的政治就是法治强国战略,就叫强国所吧,李向风想办法核准了这个字号,这是后话。

3月22日,第六期苏宁易购拖欠中小微货款案件论证会在京举行,李向风没有参加这个会,这期论证会首次面向京外律所参加,也首次面向大众媒体开放,来自东方、威诺、经国、泽达、信凯、京师等多家律所、媒体、供应商的代表三十多人受邀参会。

这论证会的主题是破解司法套利行为的进展及成果。会议由要案中心主任助理邹晓峰主持,首先由中心助理研究员庄老师介绍前五期论证会的情况,接着由中心协同律所案件承办人介绍在江苏省外进行立案和资金冻结的个案成果;来自广东的经国律所以所经办苏宁易购拖欠案件在南京中院所受阻碍为例,主要探讨申请法院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要求公开最高法关于苏宁易购债务风险案件指定南京中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全文,得到与会专家的广泛认同。集中管辖并不稀奇,也非首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夏幸福、恒大案件上指定集中管辖的通知,都进行了公开,唯独苏宁易购的集中管辖通知通过加密传真方式下发,其中原因耐人寻味。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参照集中管辖过往案例,最高法院一般不会搞一刀切,一定会明确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和期限。例如在华夏幸福案件中,租赁合同纠纷、劳务报酬纠纷等,就不在集中管辖的范围内。

既然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有排除集中管辖的先例,那么拖欠中小微款项案件,应不应该集中管辖呢?在论证会第三个环节,专家们重点做了探讨,对此最高法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的一个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个文件名称叫《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了专门规定,要求:“12.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的胜诉权”。专家们认为:既然拖欠中小微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既然劳务纠纷不适用集中管辖,那么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就不应该集中管辖。最高法既然在华夏幸福和恒大案件中均进行了排除,则不太可能在苏宁易购案件中不加区分。也可能地方法院故意不公开通知内容,故意造成不加区分一概集中管辖的假象,从而给司法套利制造空间。

在讨论环节媒体普遍关心苏宁易购商票逾期的真实规模、偿债能力以及解决办法。要案中心表示,虽然一再要求,但苏宁易购自始至终没有披露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情况,要案中心已经向证监会举报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答复正在核查,至于如此明显的问题为什么迟迟查不出个所以然,没人说得清。时任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凌峰,2024年6月被查,9月被撤销政协委员,1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刑事案件正在审查中。官方通报是这样的:“经查,凌峰理想信念扭曲,纪法意识淡薄,身为证监会派出机构“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角色错位、公私不分,利用监管公权力深度政商勾连,“干私活”“谋私心”,对证监会监管形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一点,凌峰是江苏泰州人,这是后话。

如何破解司法套利行为,与会专家呼吁应该以最高法2022年1月13日文件为基础,并考虑到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长期深度影响的实情,加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第110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程序的力度。该程序规定在情况紧急情况下,针对权利义务明确,并且对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中城院要案中心也在会后的通稿中也呼吁:在新冠疫情持续影响之下,时间就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命,如果在胜诉之前企业被迫关停甚至倒闭,那么胜诉结果就失去了救济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保障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权比胜诉权更重要,各级法院要加强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提供全额担保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不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更应该坚决适用。

于此同时,由于对苏宁易购进行诉讼保全率先在沈阳得手,专案组迅速扩大战果,相继在长春、哈尔滨、德州等地冻结数千万苏宁易购银行资金,苏宁律师提过保全异议,均被法院驳回,最后管辖权异议立,案件全卷移送南京中院。这为什么能称为反司法套利行动呢?因为苏宁易购通过司法程序拖延付款,现在供应商通过域外保全将拖欠款项连本带息进行冻结,苏宁这笔钱自己也用不到,套利的效应被抵消。

专案组的护法行动给广大受害的企业带来些许光亮,在拖欠平台上登记的企业越来越多,短时间内已超过百家,案值近十亿。

未完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