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省的这一仗是很漂亮的,你说它绕开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红头文件了吗?其实没有,最终还是要按这个文件去执行,哪一级法院也不可能公开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加密传真对着干,且不说这个文件的对与错。但是苏宁易购利用这个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套利的行为被抑制了吗?确实做到了,因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给诉讼保全,但是中城院要案中心专案组做到了。这一项就和全国80%办理苏宁案件的律所甩开了距离,有了区分度。以至于,到2023年10月份南京中院开始集中开庭审理苏宁案件的时候,一个庭六七家受害供应商,他们的律师碰到庄老师他们保全的案子,都感觉不可思议,直问“你们怎么做到的?”连南京中院承办的法官都感慨:“你们家的案子做得确实是好!”,尽管南京中院不能够称之为中城院要案中心及协同律师事务所的对头,但是因为他们有上级命令,也不得不背着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做事,暂且把他们划到苏宁那一拨去总归是符合事实的,能够得到对面阵营的认可,就是最大的奖赏,这和苏宁的想法不一样。
苏宁最后传出来的口径是:“中城院做的事,没有什么高深的,是个律所就能做!”是的,捅破了窗户纸,无非是现有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但没人捅破这层窗户纸的时候呢?那时你能敢为人先去破局,那才是好样的呢。
但是,庄老师他们是有遗憾的,遗憾就在于没有毕其功于一役,先予执行这个程序没有激活,为什么用激活这两个字?是因为这个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轻易适用,因为人民法院怕担责,一旦把钱款先划转给一方,最后这方败诉的时候,不一定能够执行的回来,就算执行的回来,也没有人愿意担这个风险。所以这个程序的适用,案例极少,是个休眠条款。以至于在山东德州申请的时候,法官竟然感慨:“我们法院二十年的历史上,没有适用过一例先予执行,实在不敢冒这个险。”但是李向风还是鼓励付晓雨他们,多跟法官交流,把供应商的困难和本案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跟法官讲到位,并且愿意提供全额担保,一旦判错了,保险公司负责全款退回法院。前面说过了,付晓雨她们是很负责的,反复跟法官沟通,被拒绝了也不放弃,最终差一点感化法官的时候,苏宁易购的管辖权异议到了,一切化为泡影,就差这一点!在沈阳是这样,在哈尔滨也是这样,都是在法官已经动摇了,愿意为被拖欠的中小微供应商承担一把的时候,又不得不把案子移送。甚至案子移送到南京之后,付晓雨他们还向法院提过先予执行申请,但可想而知,南京中院是不可能支持的。哈尔滨那次更接近,承办法官已经明确同意了,正在向合议庭汇报等待合议结果的时候,苏宁的管辖权异议到了。这是李向风他们最大的遗憾,战略战术都正确,但时间就差那一点点。
事情办的不够完美,过了一段时间李向风也释然了,对手并不是草包,这是专业选手之间的较量,不能苛求对手会给你很大的施展空间,能够把保全做了已经很不容易了,利用这个保全,最终在2023年上半年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K小姐陆续收到了款项,这是后话。
同样是竞技,有的是维护正义,有的是助纣为虐。维护正义并不因收取报酬而改变性质,正如助纣为虐也不因有了政府背书而改变性质一样,也不是一句各为其主就能够轻易化解的。各为其主是双方都有合法的利益,但这个利益有冲突,双方为争取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博弈,这个没有对错。但苏宁易购的案子对错很明显摆在那里,不去承认这个错误,反而火上浇油,激化矛盾,这是不可取的。正如现在苏宁易购的老员工所说的一样,苏宁人对待十几年付出的同事也有亏欠,执行政策的人在完成任务后也成了弃子,这就叫反噬。就像有一天,在李向风已经创办新律所之后的一天,人事部门收到一份特别的简历,该女生应聘实习律师,简历显示其原来担任过苏宁易购总裁助理,我们称为Y同学吧。
李向风就问她:“你听说中城院要案中心吗?”
“知道。”
“你怎么看待中城院要案中心帮助苏宁易购供应商维权这个事情?”
“苏宁易购拖欠供应商的货款肯定不对,但江苏省委南京市委正在协调这个事情,中城院要案中心有点个人英雄主义,不顾大局。”
“你说的大局是什么?”
“只有苏宁易购经营状况变好了才能还供应商的款。”
“那如果它欠着供应商的款不还,去开拓新的业务,最后又失败了,谁来承担这个损失扩大的风险?”
“……”对方语塞。
李向风没有给她面试offer,有朋友当时埋怨李向风,这个Y同学接触苏宁高层,对很多内部情况肯定非常熟悉,聘用她让她去了解内情不好吗?李向风拒绝了,如果那样,李向风就和苏宁一样了。而且,李向风就是要传递一个信号,苏宁易购的工作人员,当你助纣为虐的时候,要想一想当你重新选择岗位的时候,过往的经历给你带来的是荣誉还是耻辱,大是大非面前,不要说情非得已,你可以选择一份更体面的工作的,你也可以选择在体系内纠正错误的,至少“枪口抬高一厘米”!你没有这么做,你对中小微企业的苦难没有共情能力,那么你的职业道德是有瑕疵的。没有一个正派的老板,愿意使用是非不分的工具人,因为那样,团队的利益随时有可能遭遇背叛。
(第二回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