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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拖欠中小企业涉刑涉法问题一:集中管辖引发的程序性问题

· 苏宁易购拖欠专题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002024),注册地:江苏南京,主营业务:经营综合网上购物商城。2020年6月以来,苏宁易购由于投资失败,发生严重流动性困难,12月开始拖欠供应商货款;2021年3月,苏宁易购向供应商陆续开具大量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2021年6月,商业承兑汇票大面积逾期,苏宁易购债务危机集中爆发。

据统计,苏宁易购的供应商全国有四千多家,分布在各省,大多数均存在被拖欠货款和商票逾期的情况,涉及拖欠金额百亿以上,商票逾期几十亿。由于被拖欠的供应商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本身抵御风险能力就弱,在新冠疫情持续影响下步履维艰,再加上苏宁易购的拖欠,更是雪上加霜,很多工厂被迫停业,发不出工人工资,企业负责人甚至卖房卖车……苏宁易购的拖欠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中城百亿产业研究院要案中心是研究院下设从事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和论证的法律服务机构(下称“中城院要案中心”),从2021年9月开始,陆续接到上百家苏宁易购供应商的求助,为此专门成立“苏宁易购拖欠中小企业专案”,协同外部律师事务所等,共同为被拖欠的供应商维权。

专案工作组成立后,已经举办了五期案件论证会,同时采取了包括起诉、刑事报案、向国家机关情况反映等举措,通过专家论证和系列措施,暴露出苏宁易购拖欠中小企业的行为,分别涉及司法程序问题、违法侵害中小企业权益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涉嫌票据诈骗罪、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问题,属于典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且情况紧急,如不尽快解决,任其发酵,恐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 集中管辖引发的程序性问题

1.1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未遵循公开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苏宁易购危机爆发后,债权人和被拖欠的供应商陆续提起诉讼,苏宁易购的账户资金时常被司法冻结。出于目前未公开的某种原因,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特涉苏宁集团债务风险相关案件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集中管辖的通知》(因该文至今未公开,具体时间、名称和内容不明),此后,苏宁易购在所有已经立案的苏宁易购集团的经济合同涉案诉讼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移送南京市中院;所有正在起诉的案件,作为被告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不再受理,告知去中院起诉,但拒绝出示最高院的通知,也不告知通知具体内容。南京中院受理案件后,在照常收取案件受理费之后,短信通知案件暂停计算审限,暂停期间不明;原告方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诉讼保全,南京中院拒绝办理。在被问及原因时,承办法官坦言自己无权决定,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投诉。

按照正常程序,除非涉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针对具体个案的书面通知,应该予以公开公示。《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定的诉讼便利原则,改变管辖,涉及原告诉讼程序和诉讼成本改变的问题,理应事先公示公开。在本案中,很多原告都是在去基层法院立案时才被告知已经集中管辖,需要到南京中院立案。

法院指定集中管辖,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到本案由于信息未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依据是什么,还不得而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不管采取哪种程序,说明指定管辖有需要遵守的法定程序,江苏基层法院、南京中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遵守,并在通知中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定集中管辖的上级法院,应该在通知中明确集中管辖的范围。按照常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可能是为了防控大企业债务风险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但是否应该搞一刀切,不管什么案件,不论标的额多大,紧迫性如何,均有必要且必须集中管辖呢?这个方面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夏幸福涉及债务纠纷时,曾经指定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华夏幸福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了期限、范围、案件类型。且通过公开程序能够查询到,以便于遵守。这种处理方式,比苏宁易购的案子集中管辖要规范。

具体到苏宁易购的案件,专家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最高法应明确,通知仅限于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期限,且集中管辖不得改变其他法定程序,如审限、保全、执行等;

(二)最高法应明确集中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需要集中管辖,哪些案件不需要集中管辖,因为苏宁易购拖欠的对象不同,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大型国企、还有民营企业、个人,他们与苏宁易购的纠纷复杂程度不同,在风险承受能力上大相径庭,对收到款项的紧迫程度也是不同的,尤其是针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小额案件、涉及劳动报酬、供应商货款的案件,不宜集中管辖;

(三)最高法应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中院对集中管辖的落实执行情况,如南京中院执行不力,对化解债务风险不利,责令改正或提供给原告可选择救济途径,如原告有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问题,中城院要案中心于2021年9月12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期苏宁易购拖欠中小企业案件论证会,与会专家们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案情介绍、也听取了苏宁易购供应商代表的现场陈述、查验了案卷材料,对有关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建议书》并会后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委员会办公室。

1.2南京中院不做保全不计审限,涉嫌地方保护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南京中院集中管辖苏宁易购涉债务风险案件,但没明确范围,也没有授权突破原有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但是据办案律师和当事人反映,南京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受理案件后要求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在原告支付高额的案件受理费之后,迟迟不开庭、暂停计算审限,也拒绝原告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违反法定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南京中院违反法定程序,承办法官在答复原告代理人的疑问时,坦承自己也决定不了,只是执行领导决定。在索要相关依据时,也拒绝提供。根据中城院要案中心了解,这不是个案,而是所有涉及苏宁易购民商事纠纷的案子,只要移送到南京中院,基本都是这种状况。

《民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南京中院的这种做法,明显是受到了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背离了独立审判的原则,本质上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南京中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似乎是在利用审判程序帮助苏宁易购拖延时间,实际上是以破坏国家司法审判权威、践踏法律尊严,来换取一家企业、一个地方的个别利益,沦为个别企业和个别人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而且最终也无法化解苏宁易购的债务风险,只会让问题演化的愈发严重,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1.3苏宁易购逼迫供应商起诉,涉嫌司法套利

按照常理,企业在面对纠纷时,一般先选择友好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再诉诸法院。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需要公告,会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价值,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但是在苏宁易购的系列纠纷中,我们看到违背常理的场面,苏宁易购的员工消极应对供应商们的催款,只是一味认账、一味拖延,实在拖不过去,就直接告诉对方,没办法实在着急只能去起诉,而起诉,又只能到南京中院,立案后不计审限不做保全,供应商还是拿不到钱。

苏宁易购的员工,从上到下,都从南京中院的地方保护主义那里尝到了甜头,态度变得越发不负责任。 甚至鼓吹“欠钱是本事,凭什么还?要钱找法院去”等过激言辞。可想而知,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期望只是为苏宁易购争取更多的时间和腾挪空间,就想帮助其摆脱困境,是不现实的。

苏宁易购不是没有钱,2021年3月份江苏国资给了33亿元,7月份新零售基金又给了88亿元,同时地方政府又协调当地金融机构为其进行几十亿的增信。但苏宁易购没有将这些钱用来还债,而是继续冒险扩大经营,为获取新的供应商合作,稳住局面,苏宁易购甚至采取预付款交易的方式。可见,苏宁易购目前就是一方面用拖欠供应商来维持目前的摊子,又用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资金来打扮自己获取新的商业机会,讲新的故事,这种击鼓传花式的模式风险是巨大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其之所以能这么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通过司法程序使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纠纷短期内无法解决,有过百亿的资金大坑可以不用填,这在本质上是恶意司法套利的行为,应该予以查处。

苏宁易购借助南京中院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套利并将之当成是逃避债务的屏障。因为有后盾,苏宁易购对外坚持不还债、不信披,对内更是歌功颂德,粉饰太平,执迷不悟。在年会上,张近东在致全体员工一封信中,既未对苏宁易购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的基本事实做出承认,也未对员工理财逾期的基本情况做出解释。反而大言不惭,一再感谢江苏省南京市的政府支持,声称公司经营已经企稳向好。极为讽刺的是,在1月19日公司发出的2021年度业绩预报中,苏宁易购预计年度亏损439亿元-449亿元,成为年度A股上市公司亏损最严重的公司,此时该公司的市值不过350亿元,南京中院的做法无不激起社会各界对其进行声讨和指责。

苏宁易购司法套利的行为,不仅使自身死而不僵,获得继续危害社会的机会;而且严重背信弃义,损害司法权威,造成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这种口子一旦开了,潜在损失不可估量,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