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 01 民初 344 号

(2023)苏 01 民初 344 号

受害人上海绘丰工贸有限公司控诉
更多详情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申请执行人上海绘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绘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24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92448.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月 1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但判决生效后苏宁易购拒不履行,但其非没有能力履行,而是故意不履行,因为其在七月份还进行了股票回购行为,购买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苏宁不履行判决,而购买股票的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意明显,危害极大,已经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