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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院要案中心谈苏宁易购被申请破产清算

·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苏宁易购破产清算专题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苏宁易购的破产审查案件信息,案号为(2022)川10破申3号。受理审查法院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为内江一家物流公司,被申请人是内江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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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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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将信息发布后,引发各方关注,苏宁易购方面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火速还款,截止22日上午十时,欠款付清,随后中心协助申请人办理撤回申请的手续。

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受消息影响,苏宁易购的股价也从涨停板大幅回撤,当日中午,苏宁易购一位所谓内部人士向媒体称,破产清算申请不涉及苏宁易购集团。但市场似乎并不买账,股价加速下跌,ST易购最终以下跌3.15%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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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认为,苏宁易购有义务如实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第7.5.4条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知悉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之日起,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风险,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前,每月应披露情况进展。”但很显然,苏宁易购22日并没有执行该条规定的义务。

首先,此次破产清算申请涉及苏宁易购集团。

针对所谓内部知情人士发言,其草率性与7月6日凌晨所发布的“辟谣声明”类似,没有全面披露实际情况。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以两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苏宁易购上市公司和内江苏宁同时破产清算。这是客观事实,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也是这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也是这个事实,怎么能说不涉及苏宁易购上市公司呢?

 

其次,苏宁易购集团与此次债务有关。

破产法所说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判决书确定的当事人不包括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代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为强制执行对象,更不代表不能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回到问题的实质,苏宁易购应不应该对内江苏宁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内江苏宁的法人地位是否独立的问题。现在的大公司,在各地成立了林林总总的子公司、孙公司,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人事、财务、管理等大权都掌握在总部,甚至地方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总部的某个功能,这样的公司,哪有什么独立性可言?这样的体系中,总部难道不该为这家100%控制的下属单位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吗?

再次,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应该被滥用。

早在中城院要案中心召开的第八期苏宁易购拖欠中小企业案件论证会上,专家就指出,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问题在苏宁易购的生态体系(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参股关联方)中很突出,也难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将涉苏宁电器集团债务风险案件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中,附上了87家企业和5个自然人主体,至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上,这93家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苏宁易购所谓知情人的观点,是说享受保护的时候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承担责任就要各顾各的,这显然是犯了低级的逻辑错误。

 

中心将与协同律所一道,排除干扰,凝心聚力,继续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坚决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城院要案中心)